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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8月01日 制定
2023年02月14日 第07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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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與目的
- (1) 政策:為有計畫的提供與安排院內教(導)師相關進修與訓練活動,訂定組織運作標準,以落實推動,並符合評鑑要求及提升教(導)師培育成效。
- (2) 目的:
- A. 為提升本院教(導)師教學輔導素養及教學品質,並充盈各職類教(導)師人力,特於醫學教育委員會下設立教師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B. 為使本中心各項教師培育業務推展有所依循,爰訂定本組織規程。
- 職掌
- (1) 制修訂全人照護教師培育制度,規劃教(導)師培育方針以及推展策略,督導推動相關訓練活動。
- (2) 審訂各職類全人照護教師培育發展計畫。
- (3) 整合與運用教學資源並進行院際合作。
- (4) 協助各部門建立多元化全人照護教育師資培訓課程與發展計劃。
- (5) 審訂共通性訓練計畫之教學師資及教案。
- (6) 評估教(導)師培育執行成效並檢討改善。
- (7) 協助各科、部辦理教學訓練醫院評鑑事宜。
- (8) 審查教師培育認證作業細則,並督導相關認證業務之執行。
- (9) 辦理教師獎勵相關活動。
- (10) 研議其他促進教(導)師培育與教學品質有關事項。
- (11) 協助各職類推動經常性支援其他教學醫院之教師培育課程,並定期監控執行狀況。
- 組織
- (1) 本中心組織設置於醫學教育委員會轄下,屬功能性編組。組織成員範圍涵蓋醫師、醫事及行政類人員之教師培育,其中
- A.醫師類: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急診科之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指派科(部)內教育訓練負責人一名作為當然組員,其餘專科視需要遴聘。
- B.醫事類:護理師、藥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助產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等職類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指派科(部)內教育訓練負責人各一名作為當然組員。
- C.行政類:管理部指派部內負責教育訓練業務人員作為當然組員。
- (2) 本中心設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主任可視師資培育訓練推展需要遴聘副主任及組長若干人。
- (3) 主任由醫教會主席指派助理教授級(含)以上主治醫師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指派課長級(含)以上主管擔任。
- (4) 依職務任命之當然組員,自離開該職務之日起自動解除其組員職務。主任及遴選組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於任期屆滿年度六月底前遴選任命;中途任命者,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 (5) 當然組員中途解任時,由繼任其職務者遞補之;遴選組員解任時,由主任視需要增補之,其增補應依照本條第(3)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 (6) 本中心執行秘書,由院區教學部負責教師培育訓練相關業務人員擔任,負責本中心例行之行政庶務以及相關幕僚作業。
- 開會
- (1) 本中心應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擬訂年度教學教師培育訓練方針及施行訓練成效評估,必要時由主任召開臨時會議。
- (2) 開會時,由主任擔任會議主席。主任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副主任或組長一人代理主持會議。
- (3) 當然組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必須委請其職務代理人出席。遴選組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得視需要委請其單位內同仁代理。
- (4) 會議主席得視議程之需要邀請相關部門或特定人員列席會議。
- (5) 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組員出席始得進行,議案表決須有出席組員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 (6) 組員無法出席又無委請他人代理者,須於會議三天前向主任請假。無故缺席達二次者,提請各職類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重新遴聘適當組員,呈報總院長核定。
- (7) 本中心議決之各項重要事項,應定期向醫學教育委員會報告。
- 實施與修改
本組織規程呈總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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