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5.01 公佈
2018.07.01十六修 |
- 目的:本院為推動醫學教育,培養專業人才,獎勵醫學研究及論文寫作發表,特設置「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制定組織章程,使之運作有所規範。
- 任務:
- 2.1編列全院教學、研究、進修年度預算。
- 2.2各單位教學、研究、進修費用之審核與補助。
- 2.3統籌全院教育訓練規劃,執行教學活動及政策之推動,評估與審核教學訓練及成果。
- 2.4規劃師資培育、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訓練及成效追蹤。
- 2.5負責進修醫師或醫學院校實習學生資格之審定。
- 2.6各科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教學訓練計劃之訂定與監督執行。
- 2.7執行住院醫師及實習醫學生教學訓練、生活輔導事宜。
- 2.8推動以實證為基礎之教育、研究與臨床醫療照護。
- 2.9負責拓展並執行與相關機關、學校之研究、建教計劃。
- 2.10推動研究發展,輔導科部執行研究、論文寫作發表。
- 2.11審核年度圖書文獻訂購。
- 2.12其他有關教育、研究、進修事項。
- 組織架構:
- 3.1 主任委員: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需為副院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由院長就委員中指派、設副主任委員一名,由主任委員推派。
- 3.2 委員:委員包括各臨床科部及醫事教學負責人、行政部門、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代表等組成。
- 3.3 執行秘書: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名,由主任委員任命之,協助執行會務。
- 3.4 委員任期: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中途任命者,至該任期屆滿為止,委員若因職務異動或離職,由主任委員依實際需要重新改選或指派。
- 會議規定:
- 4.1 開會頻率: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
- 4.2 會議決議:會議必須有過半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以出席委員之多數同意為準。
- 4.3 本會視會議需要,由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本章程未盡事宜得於醫學教育委員會會期中提出討論修訂之。
- 本章程經 院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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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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