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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訓醫事人員作業準則
 
代訓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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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4 制定
2023.01.11 第01次修訂
  1. 總則
    1. 1.1 政策與目的
      1. (1)政策:規範代訓人員申請、訓練、考核作業標準與管理原則,以利相關業務之運作符合國家法令及本院規定,並落實推動與提升代訓成效。
      2. (2)目的:為加強本院與其他機構之合作關係與維持本院醫療競爭力,以達促進醫學教育及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之目的,特訂定本準則。
    2. 1.2 申請機構及申請人員資格
      1. (1)申請機構資格:
        1. A.國內外「醫院」(含)以上層級之醫療機構(不含大陸地區)。
        2. B.國內外政府或學術機構(不含大陸地區)。
        3. C.與本院訂有醫療合作合約之其他機構。
        4. D.屬本院實施「開放性」醫療院區之特殊需求者。
        5. E.衛生福利部核定之牙醫聯合訓練群組內之診所。
        6. F.衛生福利部「健全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中醫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中醫診所。
      2. (2)申請人員資格:
        1. A.本國籍人員:
          1. a.各類醫事人員皆須具有本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人員證照。
          2. b.若所申請委訓之職務未有本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醫事證照,則須視申請需求個案評估。
          3. c.住院醫師人員:曾任本院住院醫師因故未獲續聘者(如:訓練期間表現不佳、行政懲處等),不得再受理返回本院專科代訓。
        2. B.外國籍人員:
          1. a.各類醫事人員皆須具有外國醫事證書或證照。
          2. b.若所申請委訓之職務未有本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醫事證照,則須視申請需求個案評估。
    3. 1.3 本國醫事人員代訓
      代訓類別分為「見習」及「實習」兩類,區分如下:
      1. (1)「見習」:屬「觀察員」性質,僅限於參加討論會及臨床觀摩。
      2. (2)「實習」:
        1. A.屬委託訓練性質,得在本院合格師資指導下進行臨床實務訓練。
        2. B.申請「全時間」訓練之人員,其來院時間及工作職責均須比照所申請訓練項目於本院同職級人員之規定。
    4. 1.4 外國臨床進修
      1. (1)外國醫事人員(係指合法領有外國醫事人員證書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等),經領有外國醫事人員證書,並於國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一年以上者,於教學醫院指派醫事人員指導下得提出臨床進修申請,且臨床進修期間以二年為上限,必要時須再函送衛生福利部申請延長期限及備查,其延長期間總計不得逾二年,且應先取得衛生福利部延長進修期間同意函,始得申請辦理本院臨床進修延長。
      2. (2)接受特定國家(如敘利亞、伊拉克等國)醫事人員來臺臨床進修申請停留簽證,應依外交部「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規定之國家與辦理簽證擔保。
      3. (3)衛生福利部申請時程:應於預定開始臨床進修日前一個月,進修期間若逾三個月者,應於開始臨床進修日之三個月前提出。
      4. (4)臨床進修時間未超過三個月者,不得執行臨床實作訓練;臨床進修超過三個月以上人員涉及臨床實作訓練時,應獲病人同意,受訓人員不得獨立執行侵入性之醫療行為,須指派負責指導人員於現場指導。
      5. (5)外國醫事人員臨床進修規範皆依衛生福利部頒佈之「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進修或教學申請作業要點」及核備同意函釋辦理。
  2. 申請程序與訓練員額
    1. 2.1 申請程序
      1. (1)須由委訓機構具函本院並檢附送訓計劃及擬送訓人員之相關資料向本院提出申請,並由本院受理訓練部門填具「代訓醫事人員申請表」,國外醫學相關學系學生來院見習申請填具「國外醫學相關學系學生來院見習申請表」,併同上述文件依呈核程序提出申請。若本院受理訓練部門未具委訓醫事人員訓練資格,於正式向委訓機構說明原由後即取消其申請案件。
      2. (2)本國委託代訓機構及代訓人員應簽署「委託代訓機構及代訓人員同意書」,外國臨床進修人員簽署「外國臨床進修人員保密切結書(英文版)」。
      3. (3)外國醫事人員臨床進修之本院申請時程:申請單位應依規定備齊所有申請文件,須於衛生福利部規定申請日之前四週工作日向審理部門提出申請。
      4. (4)申請必要檢附文件:
        1. A.本國代訓人員:在職機構推薦函(或機構公函)、訓練計畫、畢業證書影本、醫事證書影本、執業執照影本、委託代訓機構及代訓人員同意書。
        2. B.外國臨床進修人員:在職機構推薦函(或機構公函)、臨床進修計畫、畢業證書影本、醫事證書影本、執業執照影本、護照影本、國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出具日期不得逾申請日期前六個月)、具含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梅毒血清檢查、麻疹及德國麻疹等之健康檢查報告、特定國家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旅遊與醫療保險證明。
      5. (5)首次申請代訓期間若有跨院區訓練或申請呈准後須調整訓練計劃(含地點),主訓申請單位應以「代訓醫事人員申請表」提出申請或異動,且須填報訓練院區、科別與訓練期間、時段,並檢附跨院區專科主任同意文件,送院區教學部審理,副本會簽跨院區教學部,並依下列審理流程核簽。
      6. (6)各類醫事人員審理流程:
        1. A.「住院醫師」、「國外醫學生」類人員:受理部門→教學部→院長。
        2. B.「主治醫師」類人員:
          1. a.本國主治醫師:受理部門→經管組→教學部→院長→行政中心核定;其受理部門應先評估申請之訓練項目是否為專科發展特色醫療,其他院區及聯盟合作醫院院區有無提出該訓練項目之訓練需求,並經院區經管組評估審查,由教學部呈報院長核簽,送行政中心審理後,呈行政中心核定。
          2. b.外國主治醫師:受理部門→教學部→院長。
        3. C.「護理」類人員:受理部門→護理部→教學部→院長。
        4. D.「藥劑」類人員:受理部門→藥劑部→教學部→院長。
        5. E.「檢驗」類人員:受理部門→檢驗科→教學部→院長。
        6. F.「醫技」類人員:受理部門→經管組→教學部→院長。
      7. (7)經核准後,應再辦理院外程序如下:
        1. A.本國籍人員:申請至本院「實習」者,應於來院前由委訓機構向所屬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妥報備支援手續。
        2. B.外國籍人員:外國人及華僑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者,依衛生福利部「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國醫事人員(合法領有外國醫事人員證書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須依衛生福利部規範之「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進修或教學申請作業要點」向衛生福利部辦妥申請函備手續。
        3. 上述人員均須於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至本院辦理報到。
        4. C.申請跨院區訓練者,由主訓院區教學部審查後函送衛生福利部核備,俟代訓單位收到衛生福利部核備函文後,繳交院區教學部備查。
      8. (8)若有須申請延長訓練情形,亦須由原委訓機構再來函並檢附擬延長之訓練計劃,依原申請程序再層呈核定。
    2. 2.2 訓練名額
      1. (1)各單位應依其合格師資名額訂定可提供代訓員額,此員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單位之合格師資人數。
      2. (2)「醫師」人員擬申請接受本院部定(或次專科)專科醫師訓練者,應於本院當年度該專科之部定(或次專科)核定訓練容額仍有缺額時,且:
        1. A.須先以「簽呈」經呈院區院長核准始得受理,簽呈內容需包含該專科訓練容額、缺額人數、委訓機構擬借訓名額、訓練計畫及訓練期間等。
        2. B.申請接受次專科訓練者,須先完成部定專科訓練。
    3. 2.3 代訓指導費之收取標準及分配、使用原則
      1. (1)代訓指導費之每月收費標準如下(若未足月則可依實際日數比例折抵):
        1. A.「醫師」人員:每名每月以10,000元為上限。
        2. B.「非醫師」人員:每名每月以5,000元為上限。
        3. C.「國外醫學生」人員:每名每週3,000元,與本院簽署國際合作備忘錄之學校則免收費。
      2. (2)上述收費標準上限,由受理部門於受理申請案時,逐案依委訓機構與本院之合作關係及本次代訓之資源耗用度等因素,評估是否收取代訓指導費及費用收取額度等事宜,並於代訓申請表內一併呈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3. (3)代訓指導費之撥款、分配與核銷原則:費用撥入以70%撥入代訓單位、30%撥入醫院為原則。
  3. 代訓期間相關規定
    1. 3.1 本國代訓人員
      1. (1)屬「全時間實習」一年(含)以上人員須辦理報到手續並建立人事檔,發給正式識別證;其餘「實習未滿一年」、「部分時間實習」或屬「見習」等人員不須建立人事檔,僅發給臨時識別證。
      2. (2)體檢規定:
        1. A.體檢項目:胸部X光檢查、B、C型肝炎、麻疹及德國麻疹檢驗。
        2. B.代訓人員須於報到前10日至本院自費辦理體檢,並於報到時繳驗合格體檢證明;若未至本院辦理體檢則須於報到當日出示「三個月內胸部X光」、「三個月內麻疹、德國麻疹抗體」及「六個月內B、C型肝炎」檢查(驗)合格報告,若未具B型肝炎、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者必須檢附疫苗施打紀錄,或有接種禁忌者,則提供暫不適宜預防接種證明(須為勞動部指定之體格檢查醫療機構,且為地區醫院以上者),經本院考勤部門查驗無誤者,始發給本院正式(臨時)識別證。
        3. C.法定傳染病流行期間,須依衛生主管機關與本院防疫政策公告,於代訓前提供相關之必要疫苗施打紀錄、檢驗(查)結果等證明文件。
      3. (3)本院原則上不提供代訓人員之住宿及任何津貼;若訓練期間確有特殊需求者(如宿舍、公務用GSM手機等),得由本院受理部門於申請表內一併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查認可予提供且呈院長核定後始得發給,且由該代訓人員自行負擔所有費用(費用均比照本院員工標準收費),並應於結訓時辦理結清手續。
    2. 3.2 外國臨床進修人員
      1. (1)報到與體檢相關庶務規定:
        1. A.皆須辦理報到手續並建立人事檔,發給正式識別證,且於報到當日提供三個月內之「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梅毒血清檢查、麻疹及德國麻疹」、「六個月內B、C型肝炎」檢查(驗)合格報告,若未具B型肝炎、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者必須檢附疫苗施打紀錄(有接種禁忌者,提供暫不適宜預防接種證明),或於本院自費辦理體檢;若檢查(驗)結果未合格者,本院得視情節呈院長核定終止本項訓練。
        2. B.法定傳染病流行期間,須依衛生主管機關與本院防疫政策公告,於代訓前提供相關之必要疫苗施打紀錄、檢驗(查)結果等證明文件。
        3. C.來院臨床進修一年(含)以上者,得申請發給短袍醫師服二件;未滿一年者,得申請發給短袍醫師服一件。
        4. D.來院臨床進修期間得申請免費住宿本院單身宿舍。
        5. E.臨床進修期間之就醫診療,由臨床進修人員全額負擔。
      2. (2)臨床進修醫師以本院名義發表SCI論文之獎勵方案:
        類別 獎勵金額 備註
        原始論著
        (OriginalPaper)
        10,000元/人/篇 1.臨床進修人員檢附該論文抽印本或論文接受函(須連同論文草稿)送交本院代訓專科指導教授協助提出申請。
        2.付款方式依本國稅法規定匯款,匯差由本院自行吸收。
        研究簡報
        (BriefReport)
        8,000元/人/篇
        案例簡報
        (CaseReport)
        5,000元/人/篇
      3. (3)其餘外國「非醫師」人員之相關事宜,依個案申請事由逐案審核。
  4. 訓練、評核、假勤管理及異常處理
    1. 4.1 訓練、評核、假勤管理
      1. (1)國內代訓人員應於到院前完成與申請職務相應之急救訓練並檢附效期內之訓練合格證明,代訓人員之到職訓練依相關規定辦理。
      2. (2)外國臨床進修人員到職必要訓練課程,包含醫院及部門介紹、個人資料保護及病人安全、臨床進修期間規範,由院區教學部安排進行網路或課室學習。
      3. (3)國內住院醫師全時段代訓期間一年(含)以上者,得申請醫囑作業開立權限、醫師職章,及依報備支援起訖期間建立醫師檔。
      4. (4)各類國內代訓與外國臨床進修人員應依委訓項目所屬本院同職級人員之訓練內容與提報之訓練計劃進行考核,以為核發代訓證明之憑據。
      5. (5)國內代訓與外國臨床進修人員之假勤情形由部門主管負責,未達應出勤日數之80%者,不予核發代訓證明。
    2. 4.2 異常處理
      國內代訓與外國臨床進修人員因醫療行為或個人品德有所過失,應由該部門主管主動提報呈核院區院長,並依核定結果處理如下:
      1. (1)經核定達本院過級處分標準者,應予中止代訓或臨床進修,且不退還其訓練費用;本院並應具函通知原申請機構,停止受理該機構委託本院代訓其所屬醫事人員之申請,且經本院中止代訓或臨床進修者,將列入為本院永不錄用名單中。
      2. (2)若未達過級處分之其他疏失,亦應由本院具函通知原申請機構說明原委,且列入後續本院受理該委託機構申請之評估考量。
      3. (3)各類人員訓練期間,部門主管與負責指導老師應善盡督飭之責,如有故意不照規定辦理或其他隱瞞事實者,發生重大異常違反國家法令致影響本院受理訓練或臨床進修資格,依「人事管理辦法」及「主治醫師管理作業準則」之獎懲作業辦理。
  5. 定期評核與核發證明
    1. 5.1 代訓人員定期評核及代訓證明之核發
      1. (1)代訓人員定期評核原則
        1. A.委訓機構申請代訓時,須同時檢附「訓練計畫書(含訓練項目、內容、學習目標、評核標準)」及「學習成效評核表」,於代訓期間由代訓單位指導教師予以評核及回饋,如評核結果未達預期目標者,代訓指導教師應提報處理對策。
        2. B.評核時間:
          1. a.代訓期間3個月(含)以下者,代訓人員應於結訓前完成學習成效評核。
          2. b.代訓期間超過3個月以上者,應每3個月接受評核,直至結訓為止。
        3. C.評核表呈核流程:
          1. a.代訓人員於結訓前(或每季)完成自評,交由代訓單位指導教師進行複評及提供建議與回饋,經代訓部門一級主管評估訓練結果核定;代訓單位須申請「代訓證明」者,評核表經部門一級主管審閱核簽後,應送呈醫教會主席核簽,影本由教學部存查。
          2. b.若至本院進行專科醫師訓練之代訓醫師,則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2. (2)代訓證明之核發
        1. A.見(實)習或臨床進修結束須通過本院評核,且完成結訓相關手續者,始予核發代訓證明。
        2. B.代訓證明由本院受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與申請時相同程序審核後由院區教學部製發(補發程序亦同),並於證明中註明該名代訓人員在本院之代訓類別(實習、見習或外國臨床進修依訓練期程區分)及受訓期間。
    2. 5.2實施及修訂
      本準則經總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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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8/04/13  © Copyright 2023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版權所有 請勿拷貝 最佳瀏覽模式:1024*768